批改到第一篇时,我就请同组的老师停下笔,请他们看看这样的作文能打多少分。一种观点认为按作文要求来评判,应为一类文。学生在考场上能写出这样的文章,实属不易,况且文章流露的情感真实自然,基本上是积极向上的,给高分有何不可,60分作文至少应给学生52分。一种观点认为这类作文归为四类文,学生在考场写这样的作文与学生的身份不符,与学校的要求不符,应该适度打击一下,煞一煞这种“歪风邪气”。再说,假如我们给了他高分,一是助长了这种不良风气;二是假如在中考遇到别的阅卷老师,是否会手下“有情”。所以在学校的考试中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功能,让这些学生在今后的考试作文中吸取教训,60分作文至多给38分,甚至不及格。还有一种观点认为,我们既不提倡这种作文,也不反对这种作文,给一个中档分,淡化这件事,反正要评讲试卷,在班上读一读年级优秀作文,让学生自己选择。三种观点虽不相同,但最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建议,还是告之班主任为好。
当时的我,似乎有点冲动,发表了自己的观点:我们一再强调,写文章要有真情实感,要写自己生活中的事,为什么学生写了属于自己的东西,抒发了自己内心世界的情感,就一定要告之班主任呢?为什么就不能得高分?大伙听我这么一说,也就不再有人发言,因为我在学校也算个主要领导。可是,下笔打分时,我不知为什么三种意见均未采纳,给第一篇文章打了59分。当批阅第二篇文章时,又毫不犹豫地打了49分。
事后,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,觉得自己有“长官意识”,同人们尚未形成共识,就匆忙自我下了结论,这是其一;其二,我评定分数的依据不明确,为什么给这样的分数;其三,学生所写内容是不是属实,如果属实,是否进行一定的思想教育。如果不属实,如何评价这种作文。
又隔了一周,我找到了A文的作者(在录分时,我特地请教务员将有A文的试卷本留了下来),说我正在收集个性作文,请他再写一篇类似的文章。两天后,A文的作者送来了C文。